第一部分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
包括“F.I.O”选择等(仅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运输)代号:“金康”
1、船舶经纪人
2、地点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量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数量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交付数量还是按装船数量支付)
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1条)
15、装卸费用(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和卸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仅填入C)(第6条)A)装货时间B)卸货时间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19、解约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条)
21、有关约定的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双方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