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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康合同范本的修订及评价

金康合同范本的修订及评价

金康(Gencon)合同范本是目前杂货航次租船合同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最常见的是1976年修订本,1991年,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文件委员会开始着手对该格式修订和补充,新的金康合同范本于199411月颁布,修订主要有以下三个内容:

1.对于一些过时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删节和补充,使原来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变得清晰、准确;

2.增加了一些附加条款,使新的合同范本变得更加完备;

3.增加了一些选择(任意)性条款,更易于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修订内容部分条款简介如下。

第一条 前言

1.改总/净登记吨(GRT/NPT)为总/净吨(GT/NT),以符合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要求。

2.在该条第二款中关于预备航次的叙述由原来的“The said vessel shall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变为“The said vessel shall,as soon as her prior commitment have been completed,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意在强调出租人只有在上一航次(即“Prior commitment)完成后才有尽快开始预备航次的义务,以避免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由于上一航次的影响(包括恶劣天气、承租人责任等出租人可以免责的情况),出租人不能及时开始预备航次而引起违约,但出租人这时却不能援引上一航次的免责事项来对抗本航次的承租人,从而引起承租人解约或索赔的情况。而按照金康’94合同范本只要求出租人在开始预备航次和装货准备就绪方面不存在不合理延误,即使船舶未按时抵达装货港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有关解约的规定详见第九条。

第二条 出租人责任

该条约的修改要格外引起承租人的注意,它删去了金康76范本第二条中的“the imporer or negligent stowage of the goods(unless stowage peformed by shippers/Charterers of their stevedores or serveants) or”一句。因为金康’94合同范本按照第五条(详见下文)的要求已仅适用于FIO条款,极大地减轻了出租人的责任,使其只对由本人(不包括其雇佣人员、代理及独立合同人)过失造成的不适航负责。

第四条 运费支付

该条是金康94合同范本相对金康’76合同范本最显然的变化之一。首先指出除非承租人事先声明,运费按装货数量计算,且预付的运费是不归还的,无论后来合同的履行是否受阻,或是否出现货损货差。

第五条 装卸

删去了原格式中有关班轮条款(Gross Terms)的规定,并就FIO条款分三款作了详细规定。

1.费用/风险 该款与原合同范本相比格式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承租人要负责绑扎货物和如经请求,须提供全部垫舱物料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适应今天海运货物种类繁多,出租人不可能掌握每种货物的运输要求增加的。

2.货物装卸设备 是说除非当地明文禁止外,出租人应保持装卸设备状态良好,允许在装卸过程中被自由使用。如经请求,出租人应免费从船员中选派吊机操作员,操纵装卸设备,但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码头工人损坏 是说承租人对码头工人造成的船舶损坏负责,船长应在合理与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向承租人或其代理或其码头工人指出,否则,承租人将不负责任。船长要尽力获得码头工人的书面责任认可,承租人必须在完成本航次前修复该损坏。如果影响适航或船级,则必须在船舶从发现或引起损坏的港口开出前修复并由承租人负担费用,时间损失按滞期费支付。这里有一个问题尚不明确,即码头工人承认造成损失的书面证明是否是承租人负责赔偿的必须条件。但船长一定要尽力获取(包括采取某些灵活的措施),因为这毕竟可以极大地方便索赔。

第六条 装卸时间

1.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的接受方。新的金康合同范本对NOR的接受方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装()货港,如果出租人未被通知指定的托运人(收货人),则有权将NOR递交给承租人或其代理。由于NOR的有效递交与接受是起算装卸时间的重要标志,这一修改对于出租人及时起算装卸时间很有意义。

2NOR的有效递交。金康’94合同范本补充了很长的一段篇幅用于专门阐述在无装/卸设备可用的情况下NOR的递交问题。即如果船舶抵港后无泊位可用,则船舶仍有权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递交NOR,无论是否通过检疫,无论是否清关。如果船长保证船舶在各方面作好装/卸准备,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按船舶在泊一样计算,从等泊地点移入泊位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果检验后发现船舶未做好装卸装备,则从发现开始至船舶再次做好准备之间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第七条 滞期费

1.根据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VOY LAYRULES93对滞期费的最新解释,金康’94合同也相应做出了调整,删去了“连续十天滞期”的规定,且规定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发票后向出租人以一天一天的形式支付,方便了滞期费的计算和收取。

2.该条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一款关于在装货港船舶滞期,承租人未按述要求支付滞期费用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请求后的连续96小时内仍未支付,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的规定。该款吸收了朱比特条款的精神并有所发展。因为在英国法(该范本规定的适用法律,详见第十九条)中,如果没有明示条文,船舶在装货港发生滞期时必须等待,不能解除合同,除非合同的履行受阻。因此该款对出租人是很有用处的。

第八条 留置权

1.删去了滞留损失的概念适应VOYLAYRULES93的要求;

2.出租人可以留置转租运费;

3.删去了承租人对卸货港发生的责任只有在出租人留置货物后仍无法得到赔付时才负责的规定,即责任终止条款。

上述修改尤其是将出租人极易忽视的责任终止条款删除极大地方便了出租人索赔,但对转租运费的留置要多加注意,因为虽然转租运费是所有可留置的项目中最好的一种(是一笔现实的资金),可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行使该项权利时会有一定困难。

第九条 解约

金康94合同范本增加了一款,规定“如果出租人经谨慎处理仍不能使船舶在解约日前做好装货准备,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预计的做好装卸准备的时间并询问其是否将行使解约权利或同意一个新的解约日。承租人如未在收到通知后的连续48小时内作出决定,则该租约的解约日将被认为是出租人通知中所称的预计的做好准备的那一天后的第七天,且该款只能使用一次。”这样出租人就可以避免在明知无法在解约日前赶到装货港却仍要尽速遣航,而结果却很可能是在即将完成该航次时得到承租人的一纸解约通知。现在金康’94合同范本增加了这个质询条款后,出租人基本摆脱了上述困境。

第十条 提单

首先,金康94合同范本下的提单被定义的“Congenbill Bill of La-ding form,Edition 1994”。其次,出租人代理也可以在出租人书面授权下签单,这无疑对出租人会有所帮助。再次,出租人有权就应承租人请求签发的提单给其带来的超越合同的责任请求补偿。另外,补充一点,该提单已明确地将租船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并入,这会给出租人日后处理纠纷带来便利,但收货人在转让提单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第十二条 共同海损与新杰森条款

同上一条一样,这也是一条标准条款,只不过将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修改为“除非另有约定,共同海损应在伦敦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

第十三条 税费条款

该条款取代了原来的赔偿条款。其内容是在一般的航次租船合同或订租确认书中常见的关于合同双方如何分担有关税费的标准条款。

第十五条 经纪费

这也是常见的标准有关佣金的条款,它与金康76合同范本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可以对滞期费收取佣金的规定,并且对于未履行的合同,由责任方而不是由出租人支付1/3的佣金。这一变化使得新合同范本更加合理。但对于经纪人来说,他将不得不等到有关责任方的责任明确划分出来以后才能获得佣金。

第十六条 罢工条款

该条的修改首先表现在罢工或关厂应当影响实际装卸作业,这将大大地缩小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货物生产工厂工人罢工,公路、铁路工人罢工,引水、拖轮工人罢工等都将不再为该条款所涵盖。该条的另一变化是如果承租人指示船舶在卸货港等待罢工结束的话,承租人须在卸货时间用完后支付半数滞期费直至罢工或关厂结束,并在全部卸货作业结束后支付全额滞期费。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了Onisilos”案的判决结果。

第十八条 冰冻条款

该条只做了一点小的改动,删去了装货港D款和卸货港A款中的“春季除外”,使得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

第十九条 法律与仲裁

该条的增加弥补了金康76合同范本的一个重大缺欠,它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选择英国法伦敦仲裁(A)或美国法纽约仲裁(B)或双方在合同中定明的地点和法律仲裁(C),这将便于日后合同双方解决纠纷,尤其可以防止承租人或收货人以及提单持有人通过在有利于自己的地方扣押船舶迫使出租人打官司,从而获得于己有利的判决。但合同双方要注意的是,该范本规定如果不对管辖权做出选择,则该条A款将自动生效,英国的判决虽然比较公正,但费用也相当可观,中国的合同方尤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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