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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光船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8)

6.船旗国和登记国(8)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8)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1)

16.交船时间(2)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3)

18.还船港(3)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4)

22.租期

23.租金(9)

24.支付币种及方式(9)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 (选择适用第21)

27.抵押(10);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海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e)或按第12(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b)或第12(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b)或第12(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24)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25)

34.仲裁地点(25)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

签字:(租船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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